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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席某坡申请执行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坡,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席某坡,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崔某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鲁山支行账户有存款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鲁山支行账户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执行局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2000469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振祥助理审判员  师晓明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