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琼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琼,郑金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0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琼,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宁德市。原审被告人郑金连,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民主村*******号。2006年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2010年10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金连、陈琼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金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查获的作案工具均予没收。原审被告人陈琼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陈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郑金连、陈琼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陈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琼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7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