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秦微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55号被执行人秦微,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微盗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