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路忠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路忠伟,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号8-1。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奇,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忠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一审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南部工业园区。负责人:王学林,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腾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路忠伟及一审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下称腾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腾鲁公司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证据、案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体、程序错误,实体处理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由主张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履行的原告朱成明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出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其与腾鲁分公司之间签订了口头或书面合同,甚至没有陈述合同成立、履行的具体过程及内容,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任何诉求。对于双方均认可“工资表”及“部分费用报销单”上加盖的所谓腾鲁分公司“公章印”的规格不一致,没有进一步查明这两枚不同印章的形成原因,是谁加盖的,是否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启用,腾鲁分公司负责人王学林与本案是否有关?这些关键案情,法院没有进一步查证核实;如果无法查实,应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分别情形由原告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在案情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表见代理”一词。申请人已将王学林涉嫌伪造、私刻公章进行造假等情况向原审法院进行了通报,并提交了公安机关2016年11月20日给申请人的刑事《立案告知书》,在申请民事再审的同时,请求等待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再依法处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称2012年收回其分公司的公章,另案虽对此后涉案的印章进行了司法鉴定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而在本案一审中申请人未提出印章司法鉴定申请,且除公安机关2016年11月20日的《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外,申请人至今未提交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费用报销单等证据上所加盖印章系伪造。申请人请求等待刑事案件最终结果再依法处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一审被告腾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申请人对其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清楚,对其申诉所称本案没有查清的案情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两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审理程序,均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