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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主要负责人:高希坤。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越洋审 判 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