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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梁昌勇,梁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被执行人梁昌勇,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昌亮,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梁昌勇、梁昌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昌勇、梁昌亮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赔偿款61667.69元,承担执行费82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执1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凤绍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