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乾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32.21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881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已停业无人签收退回。2、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4、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