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思南惠众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欧尤富、叶林容、欧阳庆霖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南惠众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欧尤富,叶林容,欧阳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思南惠众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欧尤富被执行人叶林容第三人欧阳庆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欧尤富、叶林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欧阳庆霖于2017年8月31日书面承诺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路8号昊星.观岭8号10栋2单元6层2号(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837**号)的房屋一套为该案提供担保,并��愿申请法院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欧阳庆霖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路8号昊星.观岭8号10栋2单元6层2号(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83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