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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长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长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670号原告: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仙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农浩,负责人。被告苏长中,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长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2.50元,财产保全费1,622元,合计诉讼费3,924.50元,由原告上海仙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