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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与王法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王法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920号原告: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远县西卅店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9374E。法定代表人:尤胜魁,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祥,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明,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法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西卅店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