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双龙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双龙,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170号原告:邱双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鑫,王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与清河路交汇处东方银座商住楼***楼。代表人:王腾飞,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双龙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邱双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双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邱双龙负担。审判审判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