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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刚与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付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976号原告孙刚,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付海涛,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孙刚诉被告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隗征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刚诉称,被告付海涛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原告开始跟随被告付海涛在其工地干活。后经结算被告付海涛下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付海涛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付海涛偿还工资款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付海涛承担。被告付海涛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海涛系从事建筑业承包工作,原告孙刚于2014年跟随被告付海涛从事建筑工作,由被告付海涛给原告孙刚结算工资。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付海涛欠原告孙刚工资5000元,因被告付海涛当时资金不够,被告付海涛给原告孙刚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付海涛下欠孙刚(5000元���2015.2.16”。此款后经原告孙刚向被告付海涛追要,被告付海涛拖欠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孙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证明、被告付海涛给原告孙刚出具的欠条一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付海涛雇佣原告孙刚从事建筑工作,由其给原告孙刚结算工资,后因资金困难给原告孙刚出具欠条,但该款拖欠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孙刚,故原告孙刚要求被告付海涛支付工资款5000元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刚工资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付海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语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