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25号原告:蔡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吴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培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