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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725号原告:蔡某,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吴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培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濮瑜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