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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军交付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215号之一被执行人高军,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广灵县斗泉乡斗泉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78142568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   守   龙审判员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韩国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