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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一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833号罪犯黄一龙,绰号“小胖”,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8)厦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一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责令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1297562元(含公安机关扣押款14395.7元)。黄一龙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9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31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30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69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一龙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一龙系累犯,对其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和赃款,入监至今仅缴纳人民币6500元,绝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且数额巨大,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一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美芳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