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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广信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广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98号罪犯杨广信,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广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5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5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0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9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广信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广信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广信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广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