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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景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表人:赵凯,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远,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石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景贵,男,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景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未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景贵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张景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又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