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兰英、耿继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兰英,耿继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兰英,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曹正,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继峰,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兰英因与被申请人耿继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兰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归还房屋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兰英称涉案房屋系其与耿继峰共同购买,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耿继峰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产权证书及耿继峰与李兰英丈夫签订的《租房协议》依法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李兰英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兰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兰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