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顾洪君、苗荣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洪君,苗荣荣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翠翠,山东森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荣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信良,系即墨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顾洪君因与被上诉人苗荣荣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苗荣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顾洪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苗荣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8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苗荣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苗荣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洪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于瑞军审判员 尤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