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朱道亚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恒力达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恒力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12号案外人:朱道亚,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朱道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郝凤潮,董事长。被执行人:北票市恒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朱道亚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北票市恒力达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朱道亚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朱道亚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道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玉清审判员  李秀复审判员  王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诗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