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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来明与郭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来明,郭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1799号原告:辛来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大同市煤运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士科(系原告舅舅),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退休职工。被告:郭应龙,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来明诉被告郭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来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来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孔庆艳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