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方春会与赵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会,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方春会,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赵鹏,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春会与被执行人赵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春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鹏现无可供执行存款,无房产,未经营生意。虽名下有一辆摩托车,因未找到本人,无法控制和处置车辆,故未采取措施。申请人也同意不采取措施,同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方春会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