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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丁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3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勇,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户籍住址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丁勇饮酒后驾驶贵G×××××小型轿车从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苑街往金阳南路方向行使,在金阳南路与龙泉苑街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对标有丁勇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均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59.2mg/100mL、155.8mg/100mL,取平均值为157.5mg/100mL。被告人丁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不持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丁勇酒后驾驶贵G×××××号小型轿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龙泉苑街往金阳南路方向行使,当行使至金阳南路与龙泉苑街交叉口路段时,被现场执法的交警查获。经两次对被告人丁勇进行抽血检测,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59.2mg/100mL、155.8mg/100mL,取平均值为157.5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户籍材料、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有告人丁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丁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