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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焱齐、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焱齐,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郭焱齐被执行人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复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焱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7)1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焱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2050元(含执行费)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郭焱齐也领取了该案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市佰帮人力资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焱齐也领取了该案款。本院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7)1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