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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8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荣与谢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荣,谢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8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雪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某辉,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荣与被执行人谢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8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谢某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谢某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其 才 审 判 员 符 国 良 审 判 员 程 国 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婕 书 记 员 黄 运 明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