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00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国滨、潮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滨,潮宜龙,杨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国滨,男。被执行人:潮宜龙,男。被执行人:杨秀芬,女。本院在执行潘国滨与潮宜龙、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对被执行人潮宜龙、杨秀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XX公寓综合商场X层(A-E)轴X(31-33)轴、(F-P)X轴(32-45)轴的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因被执行人潮宜龙、杨秀芬所负债务诸多,申请执行人潘国滨及其他债权人均表示暂无法接受上述资产抵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潘国滨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炜审判员 周文斌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