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树立与王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立,王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8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树立,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新发街育才中学斜对面。被执行人:王振立,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永丰村二社。王树立申请执行王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8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22民初8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