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磊、雷江渠与董华、丁玉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磊,雷江渠,丁玉芹,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雷磊,男性,汉族,1990年01月16日出生,住富平县薛镇。申请执行人:雷江渠,男性,汉族,1967年02月14日出生,住富平县薛镇。被执行人:丁玉芹,女性,汉族,1953年07月23日出生,住富平县淡村镇。被执行人:董华,女性,汉族,1991年05月30日出生,住富平县淡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磊、雷江渠与被执行人丁玉芹、董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8800元及白金戒子一枚,白金手链一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生支付申请人24000元,剩余款项及物品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