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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沈洪岳与刘新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岳,刘新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33号原告沈洪岳,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元,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雷,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岳与被告刘新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洪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新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洪岳撤回对刘新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