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行审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傅成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傅成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审27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傅成坚,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7(傅村)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6年5月10日,傅成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傅村镇石狮塘村集体土地上平整土地建设。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8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87平方米;四至:东至傅延明、南至蒋志良、西至藕池、北至水田,无地名。至调查时止,四层半已结顶。傅成坚所占用的187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在金东区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傅成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傅成坚将非法占用的1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东区傅村镇石狮塘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傅成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18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7](傅村)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7](傅村)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