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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安徽淮南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奥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国力道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八公山豆制品厂,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淮南市伟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南望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焦岗湖新华种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光源特种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淮南市博卡机械厂,汪积安,汪积宝,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62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翔,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建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4922310C。法定代表人:汪积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400697376971R。法定代表人:赵守旗,系该商会会长。被告:安徽淮南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306104XT。法定代表人:樊远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国奥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103807252。法定代表人:赵守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三和街道合淮路中段(面粉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9762370G。法定代表人:赵浩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国力道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区新区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52436F。法定代表人:余凯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八公山豆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1685。负责人:李明,系该厂厂长。被告: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306619。法定代表人:平兆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36710。法定代表人:左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淮南市伟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1126X。法定代表人:徐怀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生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6227674F。法定代表人:李新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4419222K。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28336356。法定代表人:秦庆云,系该公司执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42016067。法定代表人:李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淮南市焦岗湖新华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6212675N。法定代表人:杨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赵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91156。法定代表人:赵志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新光源特种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2774547G。法定代表人:杨开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南市博卡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704919250J。负责人:丁来春,系该厂厂长。被告:汪积安,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汪积宝,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汪伟,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安徽淮南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奥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国力道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八公山豆制品厂、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淮南市伟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南望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焦岗湖新华种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光源特种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淮南市博卡机械厂、汪积安、汪积宝、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一品香实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安徽淮南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奥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国力道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八公山豆制品厂、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通霸蓄电池有限公司、淮南市伟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豪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威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佳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淮南望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焦岗湖新华种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豪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光源特种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淮南市博卡机械厂、汪积安、汪积宝、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