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秀芝、赵修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芝,赵修恒,北京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611-1号申请人:梁秀芝,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赵修恒,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被申请人:北京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5号楼5层507室。申请人梁秀芝与被申请人赵修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秀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修恒、北京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有的京Q×××××号轿车一辆或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梁秀芝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1737080701041S00019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京Q×××××号轿车一辆或被申请人赵修恒、北京嘉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