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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新与周某、王诗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新,周某,王诗嘉,王悠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301号原告:王忠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周某,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诗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悠涵,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王忠新与被告周某、王诗嘉、王悠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王忠新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