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新与周某、王诗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新,周某,王诗嘉,王悠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301号原告:王忠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周某,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诗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悠涵,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王忠新与被告周某、王诗嘉、王悠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王忠新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