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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4784号原告:田某1,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田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田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共同学习期间认识,于××××年××月××日到中原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田某2。由于婚后大家的生活了解,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脾气孤僻,和原告父母关系不融洽,婆媳关系常年无法沟通,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从2017年1月至今已有半年有余,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扶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自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综上,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7年3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半年,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关于婚生子田某2由原告抚养的问题,原告父母身体××退休在家,有退休工资,有独立住房,经济独立,有闲暇时间照顾孙子,被告则为单亲家庭,家庭成员不健全,母亲常年在外地奔波,无暇顾及家庭生活,更无暇照顾外孙。原告家庭为本地常住老郑州居民,家族亲戚朋友众多,邻里相互和谐,家庭氛围浓重,有利于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氛围。被告家庭为外来人口,家族亲戚关系复杂,冷漠,居住分散各个城市,常年基本不走动来往,容易让孩子孤僻,不利于孩子成长。原告有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原告父母也有独立的房产,原告及家庭成员都有社保、医保、工资经济基础,都有固定住所,能让孩子生活更稳定。被告及家庭成员均无固定住房,无固定工作,现以租房为主生活,经济能力不稳定,被告以及家庭成员均在外面欠债较多。综上,原被告无论从家庭结构、经济基础、成长氛围各个方面来比较,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能给孩子更稳定的未来。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大学同学,相识已有××××年,不会现在产生感情不和、生活习惯不一样的情况,孩子目前都由被告在照顾,孩子已经7岁了,原告都没有照顾过,从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后才开始照顾一下孩子,孩子与被告相处时间较长。原被告没有分居的情况,因为孩子双方也有交流,没有被告所说的不说话的情况,原告此次起诉是与被告赌气,处于不理智的状态。被告与原告母亲在孩子的问题上虽有观念的摩擦,但并没有闹僵,原告母亲现在也是站在被告一边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原告冷静下来考虑一下双方的感情,不要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田某2。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草率离婚会对双方的家庭及婚生子产生较大影响,双方应慎重对待。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相识已有××××年,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结婚已8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产生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感情和好有望。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之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亦告诫原被告双方,判决不准离婚系给予双方婚姻一次缓释矛盾、修复感情的机会,希望双方能够重视,切实从自身出发,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