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919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与陈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陈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春晖路***号。经营者:黄永忠,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坤,男,1944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保华,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与陈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民终3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陈保华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人民币2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601元,由陈保华负担4601元,由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溧阳市南渡春晖饲料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份付5万元,2017年8月份付5万元,余款于2018年春节前10天付清。被执行人已经按还款协议履行了1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了1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19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