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留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留虎,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陈留虎因与唐治国、陶纯香、陶纯鹤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诉争的房产坐落于桂林市临桂区,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备案登记的行为无效,确认房屋备案登记行为仍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对陈留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陈留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撤销权案件,虽然涉及不动产产权登记,但并非涉及不动产本身,应当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且该不动产远在外省,被告在本地,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并能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原审法院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依法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陈留虎一审诉请和二审的上诉观点,其要求确认唐治国转移涉案房屋登记备案给陶纯香、陶纯鹤的行为无效,实际是要求撤销唐治国将涉案房屋合同转移登记备案给陶纯香、陶纯鹤的行为,属于撤销权纠纷,应属普通民事诉讼管辖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陈留虎所诉被告唐治国住所地在金坛区华城嘉园,属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所作认定不当,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留虎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储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