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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渊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赵渊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198号原告: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C2KXW。法定代表人:吴开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军(系公司办公室主任),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赵渊勇,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渊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倩书 记 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