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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董青春与陈以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青春,陈以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青春,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巴中市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以国,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董青春因与被上诉人陈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青春表示另行主张权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青春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青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长育书 记 员 冯世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