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学荣与王其勇、赵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荣,王其勇,赵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052号原告:杜学荣,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其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赵桂琴,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杜学荣与被告王其勇、赵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学荣于2017年8月3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杜学荣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燕审 判 员 熊 丽人民陪审员 阳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