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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学荣与王其勇、赵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荣,王其勇,赵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052号原告:杜学荣,女,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其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赵桂琴,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杜学荣与被告王其勇、赵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学荣于2017年8月3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杜学荣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燕审 判 员  熊 丽人民陪审员  阳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