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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别热肯·吾洪巴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兵0401执125号之一被拘留人:被执行人别热肯·吾洪巴依,男,1971年4月10日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654123197104105373,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住该连。因别热肯·吾洪巴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兵0401执12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别热肯·吾洪巴依拘留十五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别热肯·吾洪巴依已承认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错误,并由家属缴纳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别热肯·吾洪巴依的拘留。本决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