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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瑞华与杨林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华,杨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董瑞华,女性,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林国,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华与被执行人杨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