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瑞华与杨林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华,杨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董瑞华,女性,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林国,男性,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华与被执行人杨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