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宽、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宽,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湖北商务大楼1202室。负责人:凌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7】第1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联恒电梯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