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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保成与深圳市麦烤士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保成,深圳市麦烤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209号申请执行人郝保成,男。被执行人深圳市麦烤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郝保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麦烤士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工资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2249.6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麦烤士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3.6元(含执行费384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放弃剩余债权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384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杜文生书记员  杜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