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敏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居民。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敏与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9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