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刑更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若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若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1142号罪犯张若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起执行,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0日作出(2004)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若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0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2004年12月2日因发现漏罪被押回重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潍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若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7月2日起执行;2009年1月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4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潍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日又因发现漏罪被押回重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潍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2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鲁刑执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有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若伟准予减刑八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迟文文审判员 陈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