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5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翟铁军诉胡强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铁军,李德新,胡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5302号原告翟铁军,男,汉族,住海城市牛庄镇。被告李德新,男,汉族,个体户,住海城市西柳镇。被告胡强,男,汉族,住海城市牛庄镇。原告翟铁军诉被告李德新、胡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原告翟铁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翟铁军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芳人民陪审员 钟芳芳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彬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