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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宏伟与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谢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忠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宏伟,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再审申请人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泰公司)因与谢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元清审判员  朱绍清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