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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1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伟国、龙少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国,龙少烈,闭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伟国,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龙少烈,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闭静瑶,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黄伟国与闭静瑶、龙少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闭静瑶、龙少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伟国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闭静瑶、龙少烈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黄伟国申请,每月提取闭静瑶工资收入,并轮侯查封了闭静瑶、龙少烈名下的房地产。经查,现闭静瑶、龙少烈名下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均未发现可立即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闭静瑶、龙少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伟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闭静瑶、龙少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伟国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