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认定乔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显成,乔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特9号申请人:乔显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乔羽,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代理人:乔玉兰(系被申请人乔羽的姑妈),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乔显成申请认定乔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乔显成称,申请人乔显成和被申请人乔羽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被诊断为癫痫,此后经常反复发作性四肢抽搐并伴短暂意识丧失。2017年,被申请人开始出现行为异常等症状,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癫痫性精神病”。现被申请人经常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胡言乱语,已时常发生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乔显成申请,邛崃市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19日对被申请人乔羽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申请人乔显成现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乔羽为限制行为能力。乔羽称,日常饮食、起居能够自理,但是发病时就会浑身无力、失去意识,大小便失禁,卧床无法自理。每日都在吃药控制病情,一般一个月发病一至两次,每次发病持续一周时间左右。平时自己就在家生活,没有出去工作过,也很少出去买东西。自己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发病时都是由父亲即申请人乔显成照顾。乔玉兰称,代理人乔玉兰系乔羽姑妈,乔羽犯病时对亲人都无法辨识,连亲人都要骂。乔羽7岁左右开始有犯病迹象,后来越来越严重。乔羽每天都在吃药控制病情,一般一个月发病两次左右,发病一次会持续一周左右时间。乔羽父母于2008年离婚后,乔羽母亲就再嫁他人,乔羽日常生活、治病都是乔羽父亲乔显成照顾。经审理查明:乔羽,女,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邛崃市牟礼镇同录村7组。乔显成系乔羽父亲。2017年6月12日,经申请人乔显成申请,邛崃市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乔羽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7月19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乔羽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羽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乔羽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乔显成系乔羽父亲,申请人乔显成申请认定乔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乔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