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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774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法定代表人:钟浩敏,执行董事。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23783元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告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23783元,本案执行费为2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除位于越秀区环市××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在关联案件(2017)粤0111执6248号案中查封上述房产并进行处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6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